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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我系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我系科学发展,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规定和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我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

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我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我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我系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我系发展、专业(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要点;

4、我系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5、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6、我系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我系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8、系级以上重大表彰;

9、我系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我系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我系内部组织机构班子成员的任免、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我系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涉及我系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重大资产处置、资源配置、改革方案等;

2、我系重大活动、大宗物资和设备招标采购、重大经济合同、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型维修项目等;

3、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10万元以上)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我系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我系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我系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分管系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经党委书记、主任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必须就决策事项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职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末位表态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校党委报告。系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我系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系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系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本意见由系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